香港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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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若该公司要终止营业,必须到税务局递交注销申请文件
1.注销申请文件包含:
(1)《结束业务通知书》
(2) 《要求发出不反对撤消公司注册通知书》
(3) 公司撤消注册申请书
(4) 不营运业务声明书 或 核数报告(如公司有运营)
(5) “零”雇员声明书(如公司未运营)
2.注销流程:
签署注销申请文件——>递交《要求发出不反对撤消公司注册通知书》(税务局)
——> 15个工作天起,取受理回执 ——> 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及《私人公司撤消注册申请书》等 ——> 受理 ——> 登宪报(3-5个月) ——> 公司撤消申请完成,当天予以解散。
3.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税务局局长将会发出不反对通知书: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重新营业;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及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法庭费用;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已发出的报税表、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就任何课税年度应课税但未收到有关年度的报税表;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该公司若不符合以上任何条件,将不会获发给不反对通知书。
4.办理时间:
大约半年至八个月(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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